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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安排公司股权激励的比例及方式

股权激励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为了激烈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而在实践中,不适当的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丧失,那么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安排公司股权激励的比例及方式?

股权授予的比例限制及适用方式

对上市公司来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10%的份额看似不大,但上市公司的10%股份的绝对数额是非常可观的。对非上市公司来说,进行股权激励的股份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具体多少合适,主要需要考虑行业竞争性、人力资本依附程度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竞争性强和人力资本依附性强的企业,股权激励的额度适当高一些, 比如高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及软件企业等。反之,则可低一些,例如房地产公司。此外,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可以适当高一些,处于成熟期的可以低一些。

公司股权激励份额的授予要实行分批授予,虚实结合。

所谓分批授予,一是为未来激励留有资源,同时要考虑金手铐、金色降落伞、金台阶的多种需求。二是分批授予激励对象以体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另外,股权激励要虚实结合,虚拟股只享有分红权,或者是股票增值权,这些都不会直接影响公司控制权。

有效的股权激励有助于实现资产增值

如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不是虚拟股,就存在一个创始人股权被稀释的问题。
创始人股权减少,会不会导致话语权降低,甚至大权旁落?这是一个企业创始人都很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企业很少会因为进行股权激励而导致创始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丧失的通常是资本市场的融资行为。

举例来说,发生在2010年的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一时沸沸扬扬,广受关注。国美控制权之争并不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导致老板丧失对公司控制权,进而夺回控制权的案例,恰恰相反,在国美控制权之争的事件中,不管是陈晓方面,还是黄光裕方面,都是想通过股权激励来争取管理层的支持,进而获得股东的支持。由此可见,有效的股权激励,能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产增值,是符合投资人的利益的。

企业创始人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掌握公司控制权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创始人可以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严格遵守有关对激励对象的资格限制以外,还可以通过设置预留权益等方式控制股权授予的比例,从而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大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几乎所有重大事项,只要不违法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众利益。持股过半数的股东,法律上称为“控股股东”,可以决定除了以上所列的几个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项。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为非上市公司在表决权上实施同股不同权赋予了法律依据。因此,非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公司章程的作用,保证不至于因股权激励而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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